(2009)嘉善商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嘉善县××轴承厂、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嘉善县××轴承厂,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926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范××。被告:嘉善县××轴承厂,住所地:嘉善县××××范泾北港口。负责人:马××。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嘉善县××轴承厂、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保全费470元,合计诉讼费用8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