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22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227号原告:沈××。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沈××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丁乃良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施维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