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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辖终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许富中与蒋忠法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忠法,许富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辖终字第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忠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富中。上诉人蒋忠法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知初字第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被上诉人并未能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地在绍兴县,请求移送本案由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上诉人系中国轻纺城个体经营户,其诉称上诉人将印有其独创作品“8字花”、“太阳花”花型坯布销售给其他轻纺城经营户导致其产品销售产生影响,被上诉人为此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原裁定认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为绍兴县并无不当。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许岳忠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卫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