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顾文群与杨潮根、周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文群,杨潮根,周苗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449号原告:顾文群,市百官街道五羊花园5幢一单元302室,身份代码:330622197103250029。被告:杨潮根,市百官街道五羊花园4幢二单元201室,身份代码:330682196007120074。被告:周苗娟,市百官街道五羊花园4幢二单元201室,身份代码:330622096404145922。原告顾文群诉被告杨潮根、周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坚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文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潮根、周苗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文群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被告杨潮根于2008年9月4日向原告借款72万元。约定2008年12月30日归还,并出具借条1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杨潮根未按约定归还借款。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72万元。两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潮根、周苗娟于1987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2008年9月4日,被告杨潮根向原告顾文群借款72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兹由杨潮根向顾文群借款人民币72万元,借款日自2008年9月4日至2009年12月30日止,到期一次性归还。到期后,被告未返还借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杨潮根向原告借款72万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杨潮根在向原告借款时已约定还款日期,应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发生于被告杨潮根、周苗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潮根、周苗娟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还原告顾文群借款7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977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或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邮编312000)。审判员 周坚昕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