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一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姜宏兵与被告冯健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宏兵,冯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729号原告姜宏兵,男,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西安大恒工业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冯健,男,1981年6月5日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宏兵与被告冯健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宏兵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宏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宏兵撤回起诉。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姜宏兵承担。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蒲 晖代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迎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