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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一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姜宏兵与被告冯健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宏兵,冯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729号原告姜宏兵,男,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西安大恒工业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冯健,男,1981年6月5日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宏兵与被告冯健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宏兵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宏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宏兵撤回起诉。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姜宏兵承担。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蒲 晖代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迎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