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833-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浙江××商业银行与叶××、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商业银行,叶××,蒋××,林甲,林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833-2号原告:浙江××商业银行,×星××道××号。法定代表人:江××。委托代理人:林丙。委托代理人:林丁。被告:叶××。被告:蒋××。被告:林甲。被告:林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商业银行与被告叶××、蒋××、林甲、林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商业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56元,减半收取3028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298元,由原告浙江××商业银行负担。审 判 长 俞圣岳审 判 员 蔡冬青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