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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江晓平、江晓平与被告温岭市田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岭市与温岭市田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岭市翔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晓平,江晓平与被告温岭市田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岭市田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岭市翔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398号原告:江晓平,市太平街道北门街51弄11幢4单元307室。被告:温岭市田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街道山王村锦河路19号。法定代表人:陈仁福。被告:温岭市翔泰置业有限公司。道万昌中路。法定代表人:张星华。原告江晓平与被告温岭市田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翔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晓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江晓平负担。审 判 长 缪雪芳审 判 员 沈小忠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