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瑞勇与于亚华、马兴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勇,于亚华,马兴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023号原告:陈瑞勇,0726196901184317,汉族,住浦江县檀溪镇寺前村利群路7号。被告:于亚华,0726197103104321,汉族,住浦江县檀溪镇寺前村檀溪东路13号。被告:马兴有,××0726194911194915,汉族,住浦江县檀溪镇寺前村檀溪东路1××号。原告陈瑞勇诉被告于亚华、马兴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志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瑞勇和被告于亚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兴有经本院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7月18日,被告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得人民币××0000元,月利率2%计算,借期壹年,被告当即出具借条。借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0000元,利息12××00元,共计42××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告于亚华于2007年7月18日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于亚华欠原告人民币××0000元,约定利息按2分利,借期一年的事实。2、被告于亚华、马兴有的结婚申请书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于亚华辩称:欠款是事实的,我出具的欠条是欠钱一年后才补写的,××0000元本金里面有××600元是利息,2008年总共还过2100元。这笔钱是原告借给我赌博的,与我老公无关的。我现在没有工作,没有能力归还的,我同意五个月归还5000元。被告于亚华未提供有关证据。被告马兴有未作答辩,也未提供有关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陈瑞勇和被告于亚华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于亚华、马兴有系夫妻关系。2007年7月18日,被告于亚华向原告陈瑞勇借款,并由被告于亚华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陈瑞勇人民币叁万元正(××0000元),借一年,利息2分利每月付一次。2007年7月18号,欠款人于亚华。”××0000元借款本金里面有××600元是利息。嗣后,被告于亚华仅于2008年支付利息2100元,其余利息及借款本金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了前述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于亚华向原告陈瑞勇借款26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理应如数归还原告借款本息,拖欠不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于亚华、马兴有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故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于亚华辩称该笔借款是用于自己赌博,不应该由被告马兴有承担,因被告于亚华未提供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告之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兴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于亚华、马兴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瑞勇借款本金26400元,并支付利息11100元(利息按借款本金26400元,月息2分利计算至2009年8月19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9元,由原告承担49元,由两被告承担××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8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黄志远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记员 黄君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