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余小民与杨卫江、胡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民,杨卫江,胡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652号原告余小民,农民,市后宅街道后余村2组。被告杨卫江,农民,住义乌市苏溪镇齐山楼村;被告胡英萍,农民,住义乌市苏溪镇齐山楼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小民与被告杨卫江、胡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小民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小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