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04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姚市××蓄电池厂与慈溪××机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蓄电池厂,慈溪××机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045号原告:余姚市××蓄电池厂。住所地:余姚市××塘街道××村××号。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慈溪××机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袁××。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蓄电池厂与被告慈溪××机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蓄电池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哲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