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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金法、杨金法为与被告湖州瑞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与湖州瑞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法,杨金法为与被告湖州瑞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湖州瑞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992号原告:杨金法,千金镇千金村千金23号,身份证号码:3305111958********。被告:湖州瑞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千金镇女儿桥。法定代表人:姚桂法。原告杨金法为与被告湖州瑞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丹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金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州瑞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金法起诉称,被告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2007年11月21日和2007年12月25日向原告借得人民币5万元和5万元,由被告出具收据两份。可时至今日,被告仍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湖州瑞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1日、同年12月25日,被告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收据2份。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着,以致纠纷成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收据2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及时返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州瑞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杨金法借款人民币1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湖州瑞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丹萍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