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晁乾裕、晁建铭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晁乾裕,晁建铭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晁乾裕,男,194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申请人:晁建铭,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于2009年6月24日立案受理的晁乾裕申请宣告晁建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晁乾裕于2009年8月24日申请撤回对晁建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本院认为,申请人晁乾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晁乾裕撤回对晁建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代理审判员 方苏琴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进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