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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江福君、江福君与被告林兴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与林兴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福君,林兴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380号原告:江福君,市箬横镇翻身村墙里片1号。委托代理人:王绍斌,。被告:林兴波,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保塔南路219号。原告江福君与被告林兴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福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70元,减半收取4885元,由原告江福君负担。审 判 长 缪雪芳审 判 员 沈小忠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