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农村合作银行与慈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农村合作银行,慈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696号原告:宁波××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慈溪市××街道××北××号。法定代表人:胡××。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慈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镇荣誉村××家丁。法定代表人:岑××。被告:慈溪市××司。央大厦北××号。法定代表人:史××。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慈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131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卢静芬审 判 员 许建素人民陪审员 陆建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施雪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