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杰与朱冬良、朱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朱冬良,朱昭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667号原告陈杰,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乾元镇县街a11组33户。委托代理人黎平,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冬良,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东苑新村10幢506室。被告朱昭红,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东苑新村31幢4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杰与被告朱冬良、被告朱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杰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晓忠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宣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