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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杰与朱冬良、朱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朱冬良,朱昭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667号原告陈杰,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乾元镇县街a11组33户。委托代理人黎平,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冬良,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东苑新村10幢506室。被告朱昭红,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东苑新村31幢4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杰与被告朱冬良、被告朱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杰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晓忠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宣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