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袁××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687号原告:袁××。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放弃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由于原告表示将不打算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银春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车懿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