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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袁××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687号原告:袁××。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放弃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由于原告表示将不打算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银春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车懿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