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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与詹××、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詹××,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881号原告叶××。被告詹××。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詹××、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詹××、杨××的财产在70000元范围内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詹××、杨××的财产在7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