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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任××与浙江××经济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浙江××经济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174号原告: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被告:浙江××经济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诉被告浙江××经济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任××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800元,减半收取计42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任××负担。审 判 长  傅志君代理审判员  金 炼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杜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