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任××与浙江××经济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浙江××经济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174号原告: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被告:浙江××经济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诉被告浙江××经济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任××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800元,减半收取计42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任××负担。审 判 长 傅志君代理审判员 金 炼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杜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