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南小民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严云与李新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云,李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南小民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严云,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无业,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李新华,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无业,住南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南小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新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新华只履行了8550元,剩余欠款至今未归还。经查明,高伟敏为被执行人李新华配偶,被执行人李新华所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所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执行人李新华及妻子高伟敏共同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新华及其妻子高伟敏收入、银行存款2019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章林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