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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412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戴××与沈甲、沈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沈甲,沈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128号原告戴××。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沈甲。被告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诉被告沈甲、沈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戴××负担。审判员  俞霞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记员陈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