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潘甲与潘乙、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甲,潘乙,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248号原告:潘甲。被告:潘乙。被告:应××。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甲与被告潘乙、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骏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荣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