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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包聪冲与蔡玲飞、朱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聪冲,蔡玲飞,朱泠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740号原告:包聪冲,身份证号码332603198008062676,住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南汇路2号。委托代理人:蔡永兵,身份证号码332603197303290052,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永宁街33号。被告:蔡玲飞,身份证号码332622195912010060,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管驿巷1号楼1单元201室。被告:朱泠颖(曾用名朱佳),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管驿巷1号楼1单元201室。原告包聪冲为与被告蔡玲飞、朱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包聪冲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魏绪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包聪冲的委托代理人蔡永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玲飞、朱泠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聪冲起诉称,被告蔡玲飞因经商缺资分别于2008年9月20日、9月29日和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10000元和20000元,被告朱泠颖分别对30000元和20000元借款提供担保。被告分别出具借条,载明:“今向包聪冲借到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00),借款人:蔡玲飞,担保人:朱佳,2008.9.20”;“今向包聪冲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借款人:蔡玲飞,2008.9.29”;“今向包聪冲借到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借款人:蔡玲飞,担保人:朱泠颖,2008.10.15”;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判令:1、被告蔡玲飞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朱泠颖承担2008年9月20日、2008年10月15日被告蔡玲飞借款本金50000元及贷款利息的担保连带责任。被告蔡玲飞、朱泠颖未作答辩。原告包聪冲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两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二、借条三份,证明被告蔡玲飞由被告朱泠颖担保于2008年9月20日和2008年10月15日分别向原告包聪冲借款人民币30000元和20000元及被告蔡玲飞于2008年9月29日向原告包聪冲借款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本院向被告蔡玲飞、朱泠颖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被告蔡玲飞、朱泠颖收到上述诉讼文书后既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蔡玲飞向原告包聪冲借款人民币60000元,有三份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该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借条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未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朱泠颖自愿为被告蔡玲飞向原告包聪冲借款50000元提供担保,且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玲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包聪冲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09年7月9日起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朱泠颖对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2元,依法减半收取666元,由被告蔡玲飞负担;被告朱泠颖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32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马 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