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并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9-01-03
案件名称
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通信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山西省通信公司
案由
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并民初字第290号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法定代表人张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英雄中街**/div>负责人李艺,总经理。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中国网通大厦div>法定代表人张春江,总经理。被告山西省通信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英雄中街**iv>法定代表人李艺,总经理。被告中国网通集团山西省通信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双塔西街**v>法定代表人刘守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山西省通信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通信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8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50元。审 判 长 范红琴代理审判员 张江冰代理审判员 段晋文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聂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