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曾永和与曹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永和,曹金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341号原告曾永和,泗安镇白莲村。委托代理人苍玉辉。被告曹金保,安镇白莲村台塘自然村。原告曾永和诉被告曹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2009年8月24日,原告曾永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金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永和撤回对被告曹金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诉讼费用1220元,由原告曾永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笑盈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