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方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方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5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该公司法务专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男。委托代理人吴某,××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兴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8)深宝法民劳初第14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公司方是否应支付方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公司方在一审中主张因方某有各种违纪行为而被开除,二审中又主张方某系自动离职,前后陈述矛盾,鉴于此种情形,采信方某的陈述更为妥当,原审认定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据此判决公司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予以确认,公司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安 明审 判 员 王 晋 海代理审判员 汪 洪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灵玲(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