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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诸××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634号原告(反诉被告):诸××。委托代理人:庄××。委托代理人:何×。被告(反诉原告):徐××。委托代理人:潘××。本院在审理本诉原告诸××诉本诉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及反诉原告徐××诉反诉被告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诸××和反诉原告徐××均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诸××和反诉原告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本诉原告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徐××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1250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本诉原告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反诉原告徐××负担。审 判 长  彭胜斌代理审判员  吴芳君代理审判员  孙梦俏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伟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