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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松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万瑞与被执行人刘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松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李万瑞,男,1964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德安,男,1962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万瑞与被执行人刘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万瑞同意中止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松民一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保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虞盛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