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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乐××、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乐××,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669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胡××。被告:乐××。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乐××、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乐××、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乐××、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