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乐××、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乐××,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669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胡××。被告:乐××。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乐××、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乐××、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乐××、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