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温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温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297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程××。被告:温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号。法定代表人:蔡××。委托代理人: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温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3300元。审判员 葛建敏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柯成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