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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继华与董小权、董玲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继华,董小权,董玲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477号原告郑继华,经商,住玉环县玉城街道西青塘村青新苑25号。(身份证:332627197902130852)被告董小权,经商,住玉环县玉城街道山脚下村城南南路21弄2号。(身份证:332627195711260196)被告董玲君,经商,住玉环县玉城街道山脚下村城南南路21弄2号。(身份证:××1198501110028)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继华与被告董小权、董玲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继华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赵裕邦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