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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与俞××、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俞××,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285-1号原告:林××。被告:俞××。被告:孔××。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俞××、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0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俞××所有的价值7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俞××所有的价值7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柴  学  勇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瑞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