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与柯××、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柯××,叶××,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265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号。法定代表人:章××。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柯××。被告:叶××。被告: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柯××、叶××、方××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三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3元,撤诉依法减半收取521.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人民币721.5元,由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承担。审 判 长 林 森审 判 员 韩 鸿人民陪审员 冯冬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