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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与柯××、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柯××,叶××,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265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号。法定代表人:章××。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柯××。被告:叶××。被告: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柯××、叶××、方××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三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3元,撤诉依法减半收取521.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人民币721.5元,由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承担。审 判 长  林 森审 判 员  韩 鸿人民陪审员  冯冬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