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288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五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书祥、李益龙等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书祥,虞玉标
案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884号原告:五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百官街道解放路97号,身份代码14612689-6。法定代表人:陈志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瑶杰,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书祥,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住上虞市陈溪乡小陈岙村小陈1-46号,身份代码33062219620329761被告:李益龙,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婺州街172号牡丹苑21幢1单元501室,身份代码33072196305275712。被告:虞玉标,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住上虞市上浦镇大善村,身份代码330682811031801。被告:周华良,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住上虞市东关街道傅张村老桥头166号,身份代码33062219680222551被告:周辉龙,昌市西湖区心雨花园2栋1单元101室,身份代码362501197206092633。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书祥、李益龙、虞玉标、周华良、周辉龙与企业有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书祥、李益龙、虞玉标、周华良、周辉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朱小英审判员王海庆审判员 阮XX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