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滨商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韩××与周××、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周××,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539号原告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被告周××。被告俞××。原告韩××诉被告周××、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韩××于2009年8月21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元,由原告韩××负担。审 判 长 吕 虹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人民陪审员 陶 聪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倪晓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