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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滨商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韩××与周××、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周××,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539号原告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被告周××。被告俞××。原告韩××诉被告周××、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韩××于2009年8月21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元,由原告韩××负担。审 判 长  吕 虹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人民陪审员  陶 聪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倪晓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