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与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878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邵××。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周××负担。代理审判员 戎绒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金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