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与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749号原告:张××。被告: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8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陶沈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