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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与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749号原告:张××。被告: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8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陶沈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