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昌商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姜思惠、张瑞芳与张瑞芳、陈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思惠,张瑞芳,陈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昌商初字第1159号原告姜思惠。被告张瑞芳。被告陈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思惠与被告张瑞芳、陈波买卖水泥管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瑞芳、陈波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毕英清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