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南商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961号原告:姚××。委托代理人:魏××。被告:张××。原告姚××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于2009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起诉称,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毛纱,至2007年8月29日,共欠原告毛纱款36862元,被告于同日对上述欠款予以确认。该款经原告催讨,未获清偿。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6862元。被告张××未作答辩。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欠款凭证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6862元。被告未举证,也没有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另行提出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要件,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状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36862元事实清楚,应当予以清偿。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归还原告姚××货款368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2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晖审判员 余锦明审判员 曹 刚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春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