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93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道年与朱鑫全、义乌市佛堂镇前王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年,朱鑫全,义乌市佛堂镇前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931号原告陈道年,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河头陈村河头53号。被告朱鑫全,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赤岸镇湾塘村。被告义乌市佛堂镇前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前王村。法定代表人王新安,系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道年诉被告朱鑫全,义乌市佛堂镇前王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道年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道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功君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建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