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933-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甲与黄××、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黄××,李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933-1号原告:李甲。委托代理人:谢××。被告:黄××。被告:李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黄××、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4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李乙、黄××共同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乐新小区c幢502室的一处房产(权证号: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号)进行财产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郑佑涛、李甲共同所有的乐清市柳市镇东岸村的一处房产(权证号:乐房权证柳市镇字第××892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乙、黄××共同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乐新小区c幢502室的一处房产(权证号: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44134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让、抵押、典当或以其他方式转移上述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策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君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