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指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3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安交大流体压缩国家工程中心咸阳风机厂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交大流体压缩国家工程中心咸阳风机厂;西北正大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分公司;西北正大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指字第00008号申请人西安交大流体压缩国家工程中心咸阳风机厂。法定代表人杨振浩,厂长。被申请人西北正大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刘增安,该分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西北正大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伯平,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乾县人民法院(2008)乾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二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款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030元,本案执行费650元,在执行中经查被申请人西北正大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隶属于西北正大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2007年11月26日,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与咸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订合同约定由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承债或整体兼并西北正大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经查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款发生于2002年11月1日,2006年3月10日申请人同被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但未付。本院认为此笔债务应属承债式兼并范围,应由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清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西安交大流体压缩国家工程中心咸阳风机厂清偿债务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030元,执行费65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天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