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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莲执裁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凤翔县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天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凤翔县建筑安装公司,西安天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莲执裁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凤翔县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池志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天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峥嵘,该公司董事长。陕西凤翔县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天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7月11日作出的(2001)莲经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凤翔县建筑安装公司于200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335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案款10.3万元,后被执行人西安天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次清积中,经再次查找,被执行人西安天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3)莲执字第006号执行案件暂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凤翔县建筑安装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天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皓审判员  罗菊霞审判员  臧振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