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3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邓某;陕西华美建设有限公司;任正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613号申请人邓某。被申请人陕西华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武刚,总经理。被申请人任正民,系陕西华美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负责人。上列当事人因劳务合同纠纷经本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0020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陕西华美建设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劳务费106257.8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700元、执行费1494元及支付逾期双倍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申请人任正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书生效后两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美建设有限公司(含任正民)银行存款1204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天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