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民初字第297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朱良潮与杨洪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良潮,杨洪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979号原告朱良潮。被告杨洪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良潮诉被告杨洪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良潮撤回对被告杨洪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骆俊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