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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长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余显强与郝军建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余显强与被执行人郝军建工程款纠纷执行一案,(2005)长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在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4000元。在执行中再次查明,被执行人郝军建家中生活困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5)长执字第320号执行案执行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新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