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301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市鹏龙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与董水英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012号原告绍兴市鹏龙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灵芝镇越州轻纺工贸园区二区18-518号。机构代码:741024843。法定代表人:徐玉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达洪、李荣强,均系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水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鹏龙纺织原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水英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鹏龙纺织原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水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骆俊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