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小华与刘磊、薛省柱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华与被申请人刘磊、薛省柱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长民初字第223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05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刘磊承担1213.82元赔偿款,薛省柱承担赔偿款584.78元。在执行中,本院再次查明,被执行人刘磊家中生活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薛省柱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7)长执宇第35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新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