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休闲中心与上诉人罗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休闲中心,罗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休闲中心。委托代理人陆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男。委托代理人温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休闲中心与上诉人罗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8)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5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罗某的加班时间及加班工资。厂方提供的考勤记录没有罗某的签名且罗某不予认可,而罗某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工作时间,故原审确认罗某的加班时间为仲裁酌定的每月上班26天,每天10小时,并根据罗某的工作性质以及厂方的实际情况扣除装修期间5个月的加班费,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的相关上诉主张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休闲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安 明审 判 员 王 晋 海代理审判员 汪 洪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灵玲(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