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32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毛允和与胡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允和,胡忠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322号原告:毛允和,农民,乌市赤岸镇晓丰村5组。被告:胡忠宝,农民,乌市赤岸镇晓丰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允和诉被告胡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成丽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