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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龙商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丽龙商初字第352号原告:周××。被告:谢××。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负担。审 判 员 林森林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蔡永霞 来源:百度“”